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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聲明
01 國際藝術巡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開展著作權保護工作。
02 參展者一旦報名成功,並支付資料費,如因參展者個人原因不能參加活動的,資料費概不退還。 03 參展者須取得其監護人的同意,參展者或其監護人已知悉、確認並同意嚴格遵守本次聯創活動徵稿啟事的各項規則(含參展作品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聲明)。
04 參展者所提交的參展作品應由本人獨立創作完成,為原創作品。
05 參展者提交的一切圖文資料內容資訊應真實有效,不構成對協力廠商智慧財產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侵害,否則將取消其參展資格,相關法律後果由參展者自行承擔。
06 未經活動主辦方同意,任何協力廠商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參展者及參展作品的任何資訊、圖像等,本約束條件不因活動結束而終止。
07 參展期間,參展者不得轉讓參展作品,不得許可協力廠商使用。在未取得活動主辦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參展作品用於商業用途。
08 如因參展者的疏忽、過失、故意而發生任何侵犯版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並因此給活動主辦方造成任何損失和損害,參展者須負責並承擔一切責任。
09 參展作品所有權歸屬法中交流促進會(Association pour le Développement deséchanges France-Chinois)(以下簡稱“法中交流促進會”)或其指定方所有,參展作品一律不予退回。 如果參展作品後續被成功拍賣或者出售,則按照法中交流促進會50%、參與該參展作品的聯創活動特約藝術家(Malgorzata Paszko/Christophe Ronel/Emmanuelle Renard/Sophie Sainrapt/Augusto Foldi之一)15%、參與該參展作品的參展者35%的比例分享參展作品拍賣或者出售淨收益(不含稅及傭金)。
10 參展者除享有參展作品署名權之外,參展作品的其他著作權,包括但不限於參展作品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以及衍生產品版權歸法中交流促進會或其指定方所有。
11 在活動過程中有下列侵權行為的,侵權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用於參展的; 未經其他作者許可將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參展的; 歪曲、篡改或剽竊他人作品的; 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12 如發生任何非人為因素或其他超出聯創活動主辦方控制能力以外的意外事件,包括地震、火災、水災、騷亂、戰爭、罷工、時疫、政府法令的變更等不可抗力事件,活動主辦方有權取消、延期或相應調整聯創活動以及有關具體安排。
13 參展者及其監護人已認真閱讀本聲明的內容,一旦參加活動的任何一個環節或全部,即視為參展者及其監護人已完全理解並完全接受包括本聲明在內的各項條款,並願意承擔接受本聲明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
14 法中交流促進會或其指定方保留對活動的各項規則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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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聲明
01 國際藝術巡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開展著作權保護工作。
02 參展者一旦報名成功,並支付資料費,如因參展者個人原因不能參加活動的,資料費概不退還。 03 參展者須取得其監護人的同意,參展者或其監護人已知悉、確認並同意嚴格遵守本次聯創活動徵稿啟事的各項規則(含參展作品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聲明)。
04 參展者所提交的參展作品應由本人獨立創作完成,為原創作品。
05 參展者提交的一切圖文資料內容資訊應真實有效,不構成對協力廠商智慧財產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侵害,否則將取消其參展資格,相關法律後果由參展者自行承擔。
06 未經活動主辦方同意,任何協力廠商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參展者及參展作品的任何資訊、圖像等,本約束條件不因活動結束而終止。
07 參展期間,參展者不得轉讓參展作品,不得許可協力廠商使用。在未取得活動主辦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參展作品用於商業用途。
08 如因參展者的疏忽、過失、故意而發生任何侵犯版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並因此給活動主辦方造成任何損失和損害,參展者須負責並承擔一切責任。
09 參展作品所有權歸屬法中交流促進會(Association pour le Développement deséchanges France-Chinois)(以下簡稱“法中交流促進會”)或其指定方所有,參展作品一律不予退回。 如果參展作品後續被成功拍賣或者出售,則按照法中交流促進會50%、參與該參展作品的聯創活動特約藝術家(Malgorzata Paszko/Christophe Ronel/Emmanuelle Renard/Sophie Sainrapt/Augusto Foldi之一)15%、參與該參展作品的參展者35%的比例分享參展作品拍賣或者出售淨收益(不含稅及傭金)。
10 參展者除享有參展作品署名權之外,參展作品的其他著作權,包括但不限於參展作品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以及衍生產品版權歸法中交流促進會或其指定方所有。
11 在活動過程中有下列侵權行為的,侵權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用於參展的; 未經其他作者許可將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參展的; 歪曲、篡改或剽竊他人作品的; 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12 如發生任何非人為因素或其他超出聯創活動主辦方控制能力以外的意外事件,包括地震、火災、水災、騷亂、戰爭、罷工、時疫、政府法令的變更等不可抗力事件,活動主辦方有權取消、延期或相應調整聯創活動以及有關具體安排。
13 參展者及其監護人已認真閱讀本聲明的內容,一旦參加活動的任何一個環節或全部,即視為參展者及其監護人已完全理解並完全接受包括本聲明在內的各項條款,並願意承擔接受本聲明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
14 法中交流促進會或其指定方保留對活動的各項規則最終解釋權。